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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1日原民教字第1130007257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
    以自薦方式申請)。
三、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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