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桃園市111年原住民族學生獎助-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申請(111/4/25止)

學校申請截止日: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25日止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補助標準: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

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
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
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
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申請文件:

1、 個人 單項競賽:
(1) 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
2、 團體組競賽:
(1) 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 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 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申請學校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及統一收據。
(5) 領據。領據。
 
 
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
1、 獎勵項目如下 (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
(1) 個人單項競賽項目 :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 (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 團體競賽項目 :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 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
幣三千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
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 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
(1) 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 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
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4、 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 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 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三名規定辦理。
(4) 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其他:

領據金額請用國字大寫繕寫 ,不得有任何塗改 ;具領人同申請人提供之郵局戶名,盡量提供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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