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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受理申請(110/04/3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以取得「109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者」為限

  (三)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110年5月31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
    本發文)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
    另將該word檔電郵至10092548@mail.tycg.gov.tw,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五、惠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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