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年度「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受理申請(110/04/3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以取得「109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者」為限。 (三)辦理地點:
四、不予獎勵之情形: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五、惠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官網最新消息(https://ipb.tycg.gov.tw/)下載。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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