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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緣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8月30日原民教字第10200472732號令修正「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修正內容: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辦理族語能力認證,實施迄今,已獲初步成效。惟本辦法規定之認證並未分級,無法有效鑑別族語能力程度,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為落實上開規定,有必要建立原住民族語言之分級認證制度,以利未來相關措施納入族語能力認證,進而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活化及發展,爰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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